(2011)武区民初字第0243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廖三元、兰世立与兰世立、湖北东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廖三元;兰世立;湖北东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02432号原告:廖三元。委托代理人:刘波,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世立,新加坡国公民,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服刑。被告:湖北东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法定代表人:彭建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三元诉被告兰世立、湖北东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三元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三元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三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廖三元负担。审 判 长 祝 宏审 判 员 张 英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舒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