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鄞商初字第1233-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鄞商初字第1233-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朱某某价值36895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朱某某价值368951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汪鹏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郑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