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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鄞商初字第1233-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鄞商初字第1233-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朱某某价值36895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朱某某价值368951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汪鹏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郑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