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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冀刑再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田洪明贪污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田洪明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冀刑再终字第2号原公诉机关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洪明,捕前任高碑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查站站长。1996年7月12日因涉嫌贪污罪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1997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现已刑满释放。辩护人韩丽娜,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洪明犯贪污罪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0日作出(1998)高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田洪明无罪。宣判后,田洪明提出上诉。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23日作出(1999)保刑终字第2062号刑事判决:撤销高碑店市人民法院(1998)高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洪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所得赃款84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田洪明不服,主要以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为由,提出申诉。本院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2009)冀刑申字第92号再审决定书,指令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该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2010)保刑再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维持该院(1999)保刑终字第206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田洪明不服,仍以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为由,继续提出申诉。本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冀刑申字第119号再审决定书,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9日、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张继辉、李旭胜、杜运彩分别出庭��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田洪明及其辩护人韩丽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洪明犯贪污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第三百一十二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保刑再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1999)保刑终字第2062号刑事判决和高碑店市人民法院(1998)高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焕琪审判员  王 琪审判员  齐志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员锁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