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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延中民三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沈博宇诉沈永强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博宇,沈永强,李凤芝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延中民三初字第1024号原告:沈博宇,男,1999年9月8日生,汉族,延吉市河南小学学生。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敦化市沙河沿西屯村。法定代理人:梁太英,女,1976年6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龙井市龙门街龙池社区*组。委托代理人:王鲁民,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永强,男,1993年2月10日生,汉族,护照号:G19326675。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敦化市沙河沿西屯村*组。委托代理人:刘景海,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凤芝,女,64岁,汉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敦化市沙河沿西屯村*组。本院审理原告沈博宇诉被告沈永强、李凤芝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博宇在本院另行起诉析产纠纷案件,本案必须以该析产纠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母龙刚审 判 员  吴国生代理审判员  赵承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