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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386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谢瑛与陕西中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谢瑛;陕西中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3869号原告谢瑛。委托代理人刘延岩,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中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香米园**。法定代表人彭小琼,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瑛与被告被告陕西中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瑛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叱红梅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国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