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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弋民二初字第0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与武威市金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解除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武威市金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弋民二初字第00025-2号 原告: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叶俊,董事长。 被告:武威市金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 法定代表人不详。 本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2)弋民二初字第0002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武威市金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万元的财产保全的申请。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武威市金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万元的财产的保全。 审判员  苏元义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晶晶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零九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