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杜小虎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杜小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36号 罪犯杜小虎,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城固县,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08月24日作出(2009)大刑初字第7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小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05月08日至2012年11月0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1年12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十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小虎准予减刑九个月(余刑执行至2012年02月07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永娟 审判员 王康喜 审判员 朱庆利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