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洪芳与常维华欠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26号原告:王洪芳,女,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常维华,男,住齐河县。原告王洪芳与被告常维华欠款纠纷一案,原告王洪芳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常维华的房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常维华与翟翠英(常维华之妻)共有的位于齐河县房产一套,房产证号:XXX**。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