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肥东民一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合肥市众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肥东县店埠镇镇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众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肥东县店埠镇镇南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肥东民一初字第939号原告:合肥市众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安乐路。法定代表人:罗法友,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承玉,男,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丰升,安徽庐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东县店埠镇镇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撮镇路。法定代表人:史大华,主任。委托代理人:汪永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众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肥东县店埠镇镇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众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众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众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合肥市众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张跃文审判员  管国民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玉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