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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复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76)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魏凯丽,魏尚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建峰小区6号楼。法定代表人苗晓翠,该校校长。被执行人魏凯丽。被执行人魏尚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与被执行人魏凯丽、魏尚会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广平县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委托广平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2)复执字第18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自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