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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郓民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梁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郓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侯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解爱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