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郓民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梁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郓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侯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解爱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