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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行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6)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嘉奥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灞行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8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男,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卫峰,男。被执行人西安嘉奥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洪庆工业园**号。法定代表人宋志,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2011)6-4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西安嘉奥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厂房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西安嘉奥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在西安市灞桥区洪庆工业园31号建有厂房3座,并建有水泥硬化地面,建筑占地面积4425平方米,占地总面积为5280平方米。该宗地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上述事实,对被执行人作出了市国土发(2011)6-4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正确。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市国土发(2011)6-4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1)6-4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爱芳代理审判员  王德宁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振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