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金光华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金光华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257号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科技南十二路007号九州电器大厦五楼A室。法定代表人田俊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亮,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广东金光华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长平路十一街区财政大楼四楼东侧。法定代表人李亚鹤。本院在审理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金光华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东金光华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20.55元,减半收取为1710.27元,由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贺冬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 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