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商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刘辉与林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辉;林冠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1070号原告:刘辉。委托代理人:黄庆红。被告:林冠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辉与被告林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辉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76元,减半收取4438元,由原告刘辉负担。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妍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