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杨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杨民初字第00047号原告汤某某,女,汉族。被告曹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雨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