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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杨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杨民初字第00047号原告汤某某,女,汉族。被告曹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雨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