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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654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德坤;赵化臣;张军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民初字第654号原告刘德坤,男,195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刘集镇刘庄村。被告赵化臣,男,汉族,农民,住东阿县刘集镇张集村。被告张军成,男,汉族,农民,住东阿县刘集镇张集村。原告刘德坤与被告赵化臣、张军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德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陈万全陪审员  刘广泗陪审员  张在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若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