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东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654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德坤;赵化臣;张军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民初字第654号原告刘德坤,男,195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刘集镇刘庄村。被告赵化臣,男,汉族,农民,住东阿县刘集镇张集村。被告张军成,男,汉族,农民,住东阿县刘集镇张集村。原告刘德坤与被告赵化臣、张军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德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陈万全陪审员 刘广泗陪审员 张在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若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