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庐行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吴福道与庐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庐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吴福道;庐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徽省庐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庐行初字第107号原告:吴福道,男,194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庐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本县庐城镇文昌路,组织机构代码00327135-9。法定代表人:何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伟,庐江县拆迁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爱民,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安徽省庐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县庐城镇塔山路266号,组织机构代码78855505-1。法定代表人施家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正严,该公司资产部资产管理员。委托代理人:徐学锋,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福道起诉要求撤销被告庐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福道以本案经过相关部门协调,房屋已经拆除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福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汪晓兰审判员 朱 磊审判员 汪幸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传广附: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