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商执字第0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3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廖春燕与杨国平、占连理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春燕,杨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商执字第00117-2号申请执行人廖春燕,女,汉族。被执行人杨国平,男,汉族,农民。廖春燕与杨国平、占连理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1)中一法民五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杨国平、占连理赔偿廖春燕28333.80元,并承担诉讼费607元。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杨国平,201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杨国平向本院交款14000元,已汇入廖春燕银行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赣县南塘镇支行6221884280001646525),其余部分廖春燕表示放弃,执行费117元由杨国平承担。2011年12月16日委托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函告本院对该案件作结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中一法民五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由杨国平给付部分裁定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梁洪君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