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化学、周化良、周礼与周素兰、第三人周素华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化学;周化良;周礼;周素兰;周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34号原告:周化学,男,1948年1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固镇县人,淮南钢厂退休工人,住淮南市肥皂厂院内10-3-1,身份证号3404051948********。原告:周化良,男,1955年5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固镇县人,淮南矿业集团潘二矿工人,住本区西山谢三一村******,身份证号3404041955********。原告:周礼,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固镇县人,职业不详,,住淮南市肥皂厂院内10-3-1身份证号3404051977********。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涛,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素兰,女,1963年5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固镇县人,淮南矿业集团潘二矿职工,,住本市潘集区泥河镇潘二矿柳叶村8-2-8身份证号3404041963********。委托代理人:王钧,男,1962年1月出生,汉族,本市人,淮南谢二中教师,,住本区谢三二村******身份证号3404041962********。第三人:周素华,女,69岁,汉族,安徽省固镇县人,退休工人,住江,住江苏省沛县大屯煤电公司七村****div>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化学、周化良、周礼与被告周素兰、第三人周素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化学、周化良、周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周化学、周化良、周礼负担。审判长 孟凡华审判员 丁 婕审判员 宋成凤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