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绍越商初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陈某某、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陈某某,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越商初字第2120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娄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章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章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王鹏权代理审判员  何敏敏人民陪审员  唐百年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