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民一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00006号原告王某某,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文剑,高陵县泾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300元,应退回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文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