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XX与被执行人西安特种工艺美术总厂遗属生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XX,西安特种工艺美术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魏XX,女。被执行人西安特种工艺美术总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莲劳仲案字(2009)第753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特种工艺美术总厂名下的银行存款捌仟元整(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亦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