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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宋康杰与杨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康杰,杨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1082号原告:宋康杰(公民身份号码:330283198409095418),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杨艳军(公民身份号码:340403198104210615),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现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康杰与被告杨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康杰撤回对被告杨艳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宋康杰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