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宋康杰与杨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康杰,杨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1082号原告:宋康杰(公民身份号码:330283198409095418),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杨艳军(公民身份号码:340403198104210615),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现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康杰与被告杨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康杰撤回对被告杨艳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宋康杰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