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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076号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150元。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卓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