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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行受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华玉钗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玉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浙绍行受终字第19号上诉人华玉钗。上诉人华玉钗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行受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华玉钗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诉人绍兴市卫生局根据中发(1986)3号、卫人发(2000)第117号等执业医师资格认定相关规定按当时条件完成上诉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并限期履行相关审核上报职责。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受案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行受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方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