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拱商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徐岚与孙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岚,孙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1269号原告徐岚。被告孙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岚诉被告孙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岚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岚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徐岚负担。审 判 员 石 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