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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黄民初字第309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光亮与李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亮,李永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初字第3090号原告张光亮,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南岛路***号。身份证号:3707831983********。委托代理人石玲、吕仁平,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波,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管涛,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光亮诉被告李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8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成名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长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