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黄民初字第309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光亮与李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亮,李永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初字第3090号原告张光亮,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南岛路***号。身份证号:3707831983********。委托代理人石玲、吕仁平,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波,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管涛,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光亮诉被告李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8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成名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长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