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西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吉利木业辅料厂与嘉善金装木业有限公司、尹云贵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嘉善吉利木业辅料厂;嘉善金装木业有限公司;尹云贵;朱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西商初字第189号原告:嘉善吉利木业辅料厂。代表人:沈励惕。委托代理人:张喜文。被告:嘉善金装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云贵。被告:尹云贵。被告:朱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吉利木业辅料厂与被告嘉善金装木业有限公司、尹云贵、朱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吉利木业辅料厂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吉利木业辅料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吉利木业辅料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嘉善吉利木业辅料厂负担。审 判 长 鄢云峰代理审判员 单秀丽人民陪审员 袁福庆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