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一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韩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X;安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165号原告韩X。被告安X。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与被告安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X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韩X承担150元。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曼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