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侯怀刚与郑忠柱、常城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25-1号申请人:侯怀刚,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郑忠柱,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常城,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侯怀刚与被申请人郑忠柱、常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侯怀刚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常城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常城拥有的位于齐河县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加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