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罗某与齐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齐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1050号原告:罗某。法定代理人:罗光超,系原告父亲。被告:齐悦。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齐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齐悦下落不明,原告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齐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计23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李宇敏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邹燕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