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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执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兰青、韩国超与李英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640号申请执行人王兰青。系韩洪章之妻。申请执行人韩国超。系韩洪章之子。被执行人李英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09年12月11日制作的(2008)衡桃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英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英杰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33613元、诉讼费575元、迟延履行金5465元(已计算至2011年12月12日,以后继续计算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以上共计39653元,一并交至本院。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英杰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冀T×××××汽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英杰所有的冀T×××××汽车一辆。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王维明审判员  郑广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永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