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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廖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刑初字第79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别名“婷婷”),女,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建德市,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址浙江省建德市。因本案于2011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8日晚20时许,被告人廖某在杭州市紫荆花路千金宾馆8306房间,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三小包冰毒(重1.86克)和五颗麻古(重0.49克)贩卖给仲某,随后即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仲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毒品上交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廖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12年4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承芙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