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霍民一初字第00161-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王某某、张某甲与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一初字第00161-1号原告:张某某原告:王某某原告:张某甲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王某某、张某甲与被告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王某某、张某甲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王某某、张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王某某、张某甲撤回对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3000元,由张某某、王某某、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甘 露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中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