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福法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李金财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行初字第1号原告李金财,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海丰县,现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深圳市深南大道。上列原告诉被告的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曾 红 文审判员 刘 伟 英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寒(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