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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傅某、胡某等人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胡某,周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南刑初字第0001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某,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南陵县人,小学文化,系南陵县籍山镇通济居委会主任,住南陵县籍山镇。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5年5月18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6年4月18日被南陵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1年5月18日被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至今。被告人胡某,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南陵县人,小学文化,系南陵县籍山镇通济居委会书记,住南陵县籍山镇。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5年5月18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6年4月18日被南陵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1年5月19日被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至今。被告人周某,女,195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南陵县人。高中文化,原系南陵县籍山镇通济居委会报账员,住南陵县籍山镇。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5年5月18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6年4月18日被南陵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1年5月25日被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至今。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1)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胡某、周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傅某、胡某、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10月间,被告人傅某代表南陵县籍山镇通济居委会,就居委会所有的位于南陵县陵阳中路32-34号的一处房产,与南陵县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该公司补偿给通济居委会拆迁补偿费33万元。通济居委会先领取30万元后,向上级部门汇报拆迁补偿费为28万元,剩余的20000元作为单位的帐外资金。此后,被告人傅某、胡某、周某经共谋,三人将账外资金中的5400元平分,每人分得1800元。2004年12月16日,南陵县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剩余的拆迁补偿费30000元支付给通济居委会。当日,周某将该款从银行支取后,傅某、胡某、周某三人平分,每人分得10000元。综上,被告人傅某、胡某、周某三人非法占有本单位公款共计35400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甲、方某、罗某等人的证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款收款收据及进账单和各被告人的退赃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胡某、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对上述三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胡某、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全部赃款,认真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傅某、胡某、周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傅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胡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周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蒋骏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