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江汉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杨振江、冯爱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杨振江,冯爱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负责人任德奇,行长。委托代理人曾春桃,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杨振江,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爱凤,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汉民二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振江、冯爱凤的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015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另计)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贵元审 判 员 李国华代理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