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二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朱岳奎与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岳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034号原告朱岳奎,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豆选谊,男,陕西嘉伟法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工作者,住西安市北二环东段西检小区1单元2004室。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岳奎与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岳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563元,其余563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相帆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