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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菏开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菏开民初字第731号原告程某,市民。被告王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程某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郭红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