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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宁波亚洲纸器纸品有限公司与宁波艾美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亚洲纸器纸品有限公司,宁波艾美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230号原告:宁波亚洲纸器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宏源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徐新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波艾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强蛟镇团结塘。法定代表人:杨晓波,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亚洲纸器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艾美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亚洲纸器纸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美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74元,减半收取1387元,保全费1160元,合计2547元,由原告宁波亚洲纸器纸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