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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刑初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育军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育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65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育军,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雁塔区。2005年11月至今担任东三爻堡村第一村民小组组长。2011年4月13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辩护人关明,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育军犯受贿罪,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平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育军及其辩护人关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1月至今,被告人杨育军担任东三爻堡村第一村民小组组长。2009年初,陕西三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森集团)欲征用原租用的东三爻堡村第一村民小组33亩土地,为了征地顺利进行,让被告人杨育军在征地协议上签字同意,三森集团法定代表人王某忠答应给其好处费。2009年8月1日,三森集团与东三爻堡村第一村民小组签订征地《协议》、《补充协议》,杨育军代表第一村民小组在以上征地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小组公章。2009年8月3日,杨育军收到三森集团好处费85万元,后相继用于赌博挥霍。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杨育军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育军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庭审中辩称,其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应认定为受贿罪,同时表示其在第一次接受询问时就交代了全部事实,另外85万元费用中有部分用于村民了。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育军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非受贿罪,被告人杨育军有自首情节,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对被告人杨育军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至今,被告人杨育军担任东三爻堡村第一村民小组组长。2009年初,陕西三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森集团)欲征用原租用的东三爻堡村第一村民小组33亩土地,为了征地顺利进行,让被告人杨育军在征地协议上签字同意,三森集团法定代表人王某忠答应给其好处费。2009年8月1日,三森集团与东三爻堡村第一村民小组和东三爻堡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补充协议》,被告人杨育军代表第一村民小组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小组公章。2009年8月3日,被告人杨育军收到三森集团给予的好处费85万元,后相继将涉案款项用于挥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案件初查后,于2011年4月11日先向三森集团的王某忠调查了解三森集团租用东三爻堡村土地情况,王某忠交代了在2009年征用东三爻堡村土地的过程中,给了一组组长杨育军85万元好处费的事实。4月12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打电话将被告人杨育军约至长安南路国际会展中心门口,在确认身份后将被告人杨育军带至反贪局进行询问,被告人杨育军交待了收受三森集团好处费的事实。4月13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立案侦查。庭审后,被告人杨育军向本院退缴赃款30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杨育军身份证明表明,其在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从2005年11月至今任东三爻堡村第一村民小组组长。(2)三森集团出具证明表明,2003年甘肃三森美居博览有限公司与东三爻堡村签订联营合同后成立陕西三森家具建材有限公司,2007年1月16日变更为陕西三森家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11月7日变更为陕西三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某忠于2003年3月至2009年9月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3)三森集团与东三爻堡村一组签订的征地《协议》表明,2009年8月1日,杨育军代表东三爻堡村一组与三森集团签订征地《协议》的情况。(4)三森集团2009年账务资料证明:2009年8月3日,三森集团购地支付三爻堡村一组业务支出85万元。(5)破案经过及归案经过表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案件初查后,于2011年4月11日先向三森集团的王某忠调查了解三森集团租用东三爻堡村土地情况,王某忠交代了在2009年征用东三爻堡村土地的过程中,给了一组组长杨育军85万元好处费的事实。后反贪局工作人员于2011年4月12日打电话将杨育军约至长安南路国际会展中心门口,在确认身份后将杨育军带至反贪局进行询问,经过大量的思想工作后,杨育军供述了收受三森集团好处费的事实。4月13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证人证言:(1)王某忠(三森集团法定代表人)证明,2009年7、8月份,他找杨育军谈征用一组33亩土地的过程中,杨育军提出要给130万元好处费,还要他们公司请一组村民去海南旅游。他和杨育军协商一共给杨育军115万元,让杨育军自己带村民去海南旅游。后来,征地协议签订后,他给了杨育军个人85万元好处费,还给一组付了30万元旅游费。(2)应丽霞(2003年至2011年3月在三森集团财务部任会计)证明,2009年8月初,她就按照王某忠的要求,将85万元现金准备好,用一个旅行袋装好给王某忠送到了办公室。过了一两天,她要记账处理,就给王荫贞汇报了这事,王荫贞就写了张条子,王某忠在条子上签字同意,她就用它做帐了。3、被告人杨育军供述,2009年7月初,王某忠找到他,提出征用原来租用他们一组的33亩土地,并承诺把地顺利征下来会给他好处费。后来,他和王某忠商定33亩地,每亩48万元,另外三森集团再付给一组30万元的旅游费。谈好之后,他们一组和三森集团很快就把征地协议签了,他也把章子盖了。三森集团就给一组帐户上转了征地款和30万元的旅游费。2009年8月初的一天上午,王某忠打电话叫他去办公室,给了他85万元辛苦费。他把钱拿回家后,35万元还了赌博欠的高利贷,剩下的50万元后来在东三爻村电子游戏厅赌博输了。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育军身为东三爻堡村第一村民小组组长,利用其职务之便,在与三森集团协商使用东三爻堡村第一村民小组土地的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三森集团法定代表人给予的好处费8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不妥,应予更正。被告人杨育军辩称其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应认定为受贿罪,同时表示其在第一次接受询问时就交代了全部事实的意见属实,予以采信;辩称收受的85万元费用中有部分用于村民的意见因缺乏证据,本院不予认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育军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非受贿罪,杨育军有自首情节,系初犯的意见属实,结合被告人杨育军能退缴部分赃款的情节,对被告人杨育军依法可从轻处罚;辩称被告人杨育军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育军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3日起执行至2016年4月12日止)。二、赃款3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涉案未追回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宏军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人民陪审员  王 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博打印:扈艳红校对:彭博2011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