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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平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董绍良、董绍林与董绍林、董萍萍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民初字第103号原告:董绍良。委托代理人:李华。被告:董绍林。委托代理人:王中强。被告:董萍萍。被告:董丽萍。被告:董燕萍,被告:董家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董绍良与被告董绍林、董萍萍、董丽萍、董燕萍、董家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绍良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绍林、董萍萍、董丽萍、董燕萍、董家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黄海林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绍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董绍良负担。审判员  朱跃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怀笑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