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平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董绍良、董绍林与董绍林、董萍萍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民初字第103号原告:董绍良。委托代理人:李华。被告:董绍林。委托代理人:王中强。被告:董萍萍。被告:董丽萍。被告:董燕萍,被告:董家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董绍良与被告董绍林、董萍萍、董丽萍、董燕萍、董家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绍良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绍林、董萍萍、董丽萍、董燕萍、董家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黄海林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绍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董绍良负担。审判员 朱跃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怀笑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