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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商初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葛扣华与钟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扣华,钟伟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商初字第2056号原告:葛扣华。被告:钟伟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扣华诉被告钟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5元,减半收取1812.5元,由原告葛扣华负担。审判员 黄 群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宇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