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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榭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上虞市新兴铜材厂与胡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新兴铜材厂,胡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榭商初字第82号原告:上虞市新兴铜材厂(组织机构代码:60967698—3),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汤浦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兴相。委托代理人:赖金茂,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敏,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新兴铜材厂与被告胡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建根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 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