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叠民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桂林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菲、苏文伟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菲,苏文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叠民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新建路7号。法定代表人:刘小林,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菲。被执行人:苏文伟。本院在执行桂林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吴菲、苏文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叠民执字第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奇审判员 文华审判员 胡玮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