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滦民初字第377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滦民初字第377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进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