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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滦民初字第377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滦民初字第377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进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