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民初字第0074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王莉与陕西三宝双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陕西三宝双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0746号原告王莉,女,汉族。被告陕西三宝双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南路163号。法定代表人沙鹏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文江,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瑞峰,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莉诉被告陕西三宝双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莉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5元,由原告减半承担492.5元。审 判 长 胡立兵代理审判员 刘 洁代理审判员 梁梦艺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康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