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长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崔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崔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334号原告崔某某。被告崔某。本院受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崔某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倪 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康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