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崔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崔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334号原告崔某某。被告崔某。本院受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崔某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倪 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康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