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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浦商初字第326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四火与张延松、马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四火,张延松,马银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金浦商初字第3267号原告王四火,余乡中余村东塘中兴四区33号。被告张延松,仙华街道下五里村185号。被告马银萍,华街道下五里村185号。原告王四火与被告张延松、马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利民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12月13日,被告张延松由于资金紧张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借期3个月。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但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240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息计算自2011年3月13日起到2011年11月13日以后利息另计)共计52400元。两被告未到庭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1、2010年12月13日由被告张延松亲笔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这一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张。证明被告张延松与被告马银萍系夫妻关系。上述证据,经审核,本院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两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张延松与被告马银萍系夫妻关系。2010年12月13日,被告张延松向原告王四火借款人民币50000元,由被告张延松亲笔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王四火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正(¥50000.元)借期叁个月借款人:张延松借款日期:2010.12.13”。该笔借款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延松向原告王四火借款事实清楚,理应及时归还,拖欠不还系民事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本案所涉债务,系被告张延松与被告马银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延松、马银萍共同归还原告王四火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3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为55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1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判员  周利民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记员严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