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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二初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秋华诉被告西安市城墙管理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华,西安市城墙管理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二初字第00599号原告张秋华,男,1964年8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西安市城墙管理所,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西门城楼。法定代表人何建斌,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杨新强,该所员工。委托代理人延早春,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华诉被告西安市城墙管理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秋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王艳玲审判员 马晓丽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楚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